原告: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超,固安县城区裕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学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枣强县人,现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贤
书记员:胡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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