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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门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城关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杜月华,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涞源县城关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勾丽娟
书记员: 张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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