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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某与永清县通某塑料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永清县通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永清县金雀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庆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宝永,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门某某,身份证xxxx,住所永清县农业局宿舍6排3号。
委托代理人邢少文、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清县通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门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在本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于庭前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2009年5月20日前不得从事和原告相同的业务,开办和原告业务相同的公司或到和原告业务相同的单位受聘;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00元,因本案双方调解解决,减半收取计33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玉水
审判员 马兰
审判员 王二环

书记员: 陈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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