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閜桂华与曾庆中、冷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閜桂华
陈星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曾庆中
冷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黄宇宙

原告閜桂华。
委托代理人陈星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曾庆中。
被告冷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海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宇宙。
本院在审理原告閜桂华与被告曾庆中、冷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閜桂华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閜桂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閜桂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閜桂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閜桂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娇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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