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法定代表人:文会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尹纪成。
被告:孙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朱相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郭浩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飞光纤公司)诉被告帅某某、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亨通公司)、孙丽、朱相霞、郭浩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施何梅
审判员 彭林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书记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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