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耀宏,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海口路3号。
组织机构代码:73088820-8.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田县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再文,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桥南村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68315830D。
申请人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田县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罗田县凤山镇凤城丽都价值约2900000元的商品房、商铺六十三套予以查封(详情见清单)。申请人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罗田县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罗田县凤山镇凤城丽都商品房、商铺六十三套(详情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春雷
书记员: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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