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阳洁宜日化品销售中心,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中心市场(宗家湾路14号)。经营者冉爱华,男,土家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青树包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阳洁宜日化品销售中心诉被告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阳洁宜日化品销售中心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7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李俊元(公民身份号码)自愿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老街的房屋[产权证号:宜市夷陵国用(2004)第302334056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阳洁宜日化品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7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李俊元的担保财产,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平湖路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夷陵国用(2004)第302334056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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