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彭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盱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太梅。
被告:聂廷红,男,1979年11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迎河镇瓦房村新圣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盱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聂廷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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