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江联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901D室。
法定代表人:蒋伟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慧,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盛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毅,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旺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WANGXINLI,执行董事。
原告长江联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毅、上海旺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江联合置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长江联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玉琼
书记员:黄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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