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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与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大厦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潘堂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启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德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子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第0619、0507、0238、0218、0164号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尹为
审判员 孙文清
审判员 陈燕平

书记员: 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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