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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与江西省星某某地方海事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请求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286号。
代表人:赵富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文、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江西省星某某地方海事处。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某某南康镇紫阳路南门。
请求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因其承保的船舶“永泰8999”轮于2015年6月3日在星某某老池口水域沉没。请求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从被请求人江西省星某某地方海事处调取或者复制“永泰8999”轮船员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在船船员名单、船员适仼证书和服务簿、气象资料(证明)等海事调查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从被请求人江西省星某某地方海事处调取或者复制“永泰8999”轮船员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在船船员名单、船员适仼证书和服务簿、气象资料(证明)等海事调查材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达

书记员: 张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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