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3号楼2单元1120号。
负责人吕雨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久波
书记员: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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