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兴晨航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蓉、徐皪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长兴晨航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晨航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 莲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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