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金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褚振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室-10座。
法定代表人:JOACHIMRUDOLFBLATT,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金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金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镇江金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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