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恒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南大街7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和,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培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稚城镇人民中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臧培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恒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培强物资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镇江恒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恒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培强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恒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4.5元,由原告镇江恒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达
书记员:赵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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