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应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莫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温颖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予,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2.50元、财产保全费2,795元,合计诉讼费6,857.50元,由原告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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