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键奋奇(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惠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功胜,执行董事。
申请人键奋奇(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博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博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1,583.9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1,583.9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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