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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王永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天相、彭磊,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的被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葛增来

书记员: 赵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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