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石乔口区武胜路72号泰和广场402-409室。
负责人:王永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琦,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胜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安信超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仓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安信超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14元,减半收取5,707元,由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志彬 审 判 员 邵菊萍 人民陪审员 闵先姣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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