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85丙-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2107007746143482。
法定代表人:牛丽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路2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0556610-7。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胡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