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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李志宽
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七里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2569477-5。
法定代表人罗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宽,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吕家坨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7917040-8。
法定代表人苏国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锦州万某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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