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任慧芳(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周树忠(河北保定北市区天熙法律服务所)
石旺山
石某
西彦芬(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
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畜产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慧芳,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树忠,保定市北市区天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旺山。
被告石某。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西彦芬,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旺山、石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旺山、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刘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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