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锡林浩特市富强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原骑兵营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玉荣,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富强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富强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富强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富强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启飞 审 判 员 张贵明 人民陪审员 张素洁
书记员:白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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