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锋
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赵某某
田源(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张超(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锋。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源,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咸宁公司)。
代表人曾凡胜,平安保险咸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出各类申请、代为提起上诉。
原告石锋、赵某某诉被告平安保险咸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17日由审判员熊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投保后即与被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原告已作出赔偿,原告诉请本院要求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解意见:1、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业人口标准赔付的问题,本院认为马景珍随其子程华清在城镇居住多年并帮忙经营早点,现原告主张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偿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2、原告赵某某存在无证驾驶、酒驾及逃逸的嫌疑,则商业险不予赔偿。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当即通知120抢救,并告知其父发生事故,其父随即赶来将伤者送往人民医院抢救,并在医院报了警。该起交通事故经赤壁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及本院刑事判决均未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作出认定,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马景珍的死亡赔偿应按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死亡赔偿金166720元、丧葬费17589.50元、医疗费2314元。但要求赔付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6000元的请求过高,本院酌定为8000元,合计194623.50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安保险咸宁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损失19462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咸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投保后即与被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原告已作出赔偿,原告诉请本院要求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解意见:1、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业人口标准赔付的问题,本院认为马景珍随其子程华清在城镇居住多年并帮忙经营早点,现原告主张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偿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2、原告赵某某存在无证驾驶、酒驾及逃逸的嫌疑,则商业险不予赔偿。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当即通知120抢救,并告知其父发生事故,其父随即赶来将伤者送往人民医院抢救,并在医院报了警。该起交通事故经赤壁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及本院刑事判决均未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作出认定,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马景珍的死亡赔偿应按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死亡赔偿金166720元、丧葬费17589.50元、医疗费2314元。但要求赔付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6000元的请求过高,本院酌定为8000元,合计194623.50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安保险咸宁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损失19462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咸宁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明明
书记员:但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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