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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玉民与车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锁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西城区王庄子村人,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锁玉民诉被告车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被告车海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自2016年1月6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6日,被告的丈夫李永强向我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3分,期限六个月。合同到期后,李永强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现李永强已故,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锁玉民对被告车海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锁玉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解立辉 审 判 员  张淑惠 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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