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锁军校与张某某、李腾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锁军校
杜亚宾
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慧(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李腾龙
张丽红(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锁军校。
委托代理人杜亚宾。
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慧,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腾龙。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锁军校诉被告张某某、李腾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锁军校的委托代理人杜亚宾、孙冰、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慧、被告李腾龙的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锁军校诉称,原告锁军校起诉被告张某某借款2400万元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锁军校1500万元。
被告张某某在诉讼保全期间与李腾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处分其明知已被查封的财产,二被告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以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应属无效。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张某某与李腾龙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独资开办的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期间向李腾龙借款1480万元,无法按时偿还。
我用自己在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抵顶李腾龙的借款,是我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我与李腾龙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李腾龙辩称,李腾龙与张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李腾龙1480万元,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张某某与李腾龙达成和解协议,将股权转让给李腾龙,李腾龙的起诉在先,不知道张某某与原告的债务,原告所诉的恶意患通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锁军校起诉其民间借贷纠纷,并且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和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财产查封之后,于2014年10月21日与李腾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独资成立的、享有100%股份的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95%的股权转让给李腾龙,但李腾龙并未支付1425万元的转让费,而是抵顶了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李腾龙的债务。
股权是股东个人的财产权利,股权转让的对价应归股东个人所有,因此张某某转让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份的转让费1425万元应归张某某个人所有。
张某某用自己的财产权利抵顶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李腾龙的债务,损害了债权人锁军校的合法权益。
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李腾龙的债务,庭审中李腾龙提交了三张借据,共计1480万元。
1480万元的巨额借款是怎样交付给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李腾龙陈述其中1165.2万元是通过转帐、200多万元是通过两张承兑汇票交付的,但二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借款的交付事实,因此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腾龙之间1480万元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张某某在明知欠原告锁军校高额债务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财产权利,与李腾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抵顶并不能证明确实存在的债务,二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其转让行为损害了原告锁军校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恶意患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2014年10月21日被告张某某与李腾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2014年10月21日张某某与李腾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107300元,由被告张某某、李腾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锁军校起诉其民间借贷纠纷,并且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和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财产查封之后,于2014年10月21日与李腾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独资成立的、享有100%股份的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95%的股权转让给李腾龙,但李腾龙并未支付1425万元的转让费,而是抵顶了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李腾龙的债务。
股权是股东个人的财产权利,股权转让的对价应归股东个人所有,因此张某某转让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份的转让费1425万元应归张某某个人所有。
张某某用自己的财产权利抵顶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李腾龙的债务,损害了债权人锁军校的合法权益。
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李腾龙的债务,庭审中李腾龙提交了三张借据,共计1480万元。
1480万元的巨额借款是怎样交付给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李腾龙陈述其中1165.2万元是通过转帐、200多万元是通过两张承兑汇票交付的,但二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借款的交付事实,因此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腾龙之间1480万元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张某某在明知欠原告锁军校高额债务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财产权利,与李腾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抵顶并不能证明确实存在的债务,二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其转让行为损害了原告锁军校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恶意患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2014年10月21日被告张某某与李腾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2014年10月21日张某某与李腾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107300元,由被告张某某、李腾龙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
审判员:张淑惠
审判员:朱军章

书记员:肖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