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第一油矿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系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兴,系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某某与被告王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银某某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银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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