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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某(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锦隆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银某(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锦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马市。
  原告银某(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锦隆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立案。原告银某(深圳)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银某(深圳)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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