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雷,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娟,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成军
书记员:刘燕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