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秋实(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周桃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刘某平之妻。
原审被告湖北宇马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从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陶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退还给上诉人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 判 长 袁 涛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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