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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融行投资担保公司与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管理人、刘某平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银华融行投资担保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265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秋实(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随县均川镇胜利路102号。
代表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平。
被告周桃芳。系被告刘某平之妻。
被告湖北宇马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从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陶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刘某平、周桃芳、湖北宇马机械部件有限公司、陶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随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克斌

书记员: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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