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银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银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银某某负担。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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