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商北新村5栋80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丁传会,经理。
原告:许某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长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原派出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益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许某平诉被告芜湖长安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定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许某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许某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许某平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汪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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