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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许某平等与芜湖长安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商北新村5栋80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丁传会,经理。
原告:许某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长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原派出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益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许某平诉被告芜湖长安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定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许某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许某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升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许某平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汪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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