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李雪峰,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该处。被告人李雪峰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后经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龙腾,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该处。被告人李龙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后经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17年5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后经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缪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5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该处。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雪峰、李龙腾、张某某、缪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李雪峰以周某某、缪某某名义注册成立铜陵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实际由李雪峰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雪峰伙同被告人李龙腾、缪某某、张某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长期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李雪峰、李龙腾、缪某某等人以峰行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放贷,由缪某某等人负责联系介绍客户和后期的本金、利息催收,由李雪峰负责审核,由李龙腾负责签订借条和放款。上述被告人多次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和虚增债务的方式并采用虚假诉讼的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对逾期还款的借款客户,李雪峰安排张某某等人采用滋扰、纠缠、殴打等方式进行催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民间借贷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雪峰为首、李龙腾、缪某某、张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雪峰、李龙腾、缪某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石某某、查某某、胡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程某某、顾某某、汪某甲、朱某甲、秦某某、屈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等人签订虚高借条,采用银行账户走账后收取借款客户“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等费用的形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和虚增债务,分开指定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账户的方式隐匿还款证据,向部分被害人收取“逾期费”等套路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2018年,被告人李雪峰、李龙腾在明知被害人石某某、查某某、胡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程某某、汪某甲、朱某甲、秦某某、屈某某、黄某某等被害人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情况下,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庭审中直接否认缪某某等人系其公司业务员和借款客户已还款的事实,试图采用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物。
经查,被告人李雪峰参与诈骗13起,诈骗数额126400元,以虚假诉讼为手段,诈骗未遂116000元。被告人李龙腾参与诈骗8起,诈骗数额76600元,以虚假诉讼为手段,诈骗未遂76000元。被告人缪某某参与诈骗12起,诈骗数额994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某受李雪峰指使,多次采用上门滋扰、纠缠、殴打等手段为李雪峰催收债务。
1. 2012年5月,被害人刘某乙(市**职工)以其**小区**栋***室住宅为抵押向李雪峰借款20万,至 2014年初,因刘某乙无力继续支付每月高额利息,李雪峰指派张某某多次带人到刘某乙家中、单位及其母亲家中进行滋扰、恐吓。刘某乙妻子赵某某因被张某某等人上门催债,曾先后于2014年10月17日、11月7日拨打110报警,后赵某某不堪滋扰,经常与刘某乙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刘某乙夫妻离异、家庭破裂。
2. 2016年6月27日,张某某伙同他人到被害人朱某乙位于**小区**栋***室家中为李雪峰催收债务,并赖在朱某乙家中不走,后朱某乙妻子孙某某被迫拨打110报警,张某某等人在警察到场后离开。
3. 2017年12月7日,张某某受李雪峰指使向被害人杨某甲催收债务,双方约定在**小学门口见面,双方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动手对被害人杨某甲实施了殴打,后杨某甲报警,民警接警后带双方到派出所处理。
4. 2017年年底某日,被害人俞某某借款本息未能按时支付,李雪峰指使张某某伙同缪某某等人到狮子山找俞某某催债,张某某因有事不能去,指使唐某某陪同缪某某等人一道去催债,后缪某某等人在俞某某单位门口对俞某某实施了殴打,逼迫俞某某还款。
5.2018年3月份,李雪峰指使张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康某某家中催债,言语威胁没钱就要卖康某某家的房子,搬康某某家中的东西,并经常赖在康某某家中不走。
另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龙腾在本市非法贩卖假的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IC卡100张,其中卡值188元和64元的假卡各50张,合计金额12600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雪峰放贷情况记录本两本;
2.常住人口信息表、借条、微信转账截图照片等书证;
3.被告人李雪峰、李龙腾、缪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石某某、查某某、胡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证人周某某、杨某乙、汪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6.李雪峰手机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峰、李龙腾、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峰、张某某多次滋扰、纠缠、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龙腾倒卖伪造的公交IC卡100张,涉案金额12600元,数额较大,非法获利6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峰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龙腾、缪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揭发同案犯李雪峰、李龙腾、张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将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雪峰、李龙腾、张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缪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