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4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4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号,住铜陵市铜官区**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车由本市**东村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0mg/100ml,随后交警将许某某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类:二轮普通摩托车;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0.7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其犯危险驾驶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戴亚丽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本市铜官区**村**栋**号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