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散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隧道东200米附近时,与路边路灯杆发生碰撞,致其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桂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立志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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