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连江,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建富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系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铁连江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丰独任审理,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铁连江到庭参加诉讼,环球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连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原告铁连江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5481.01元以及滞纳利息2900.28元,判令被告公司返还铁连江已经预交的3743.00元,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32124.2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铁连江系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的职工,因单位效益不好,2007年之前铁连江未正常上班,但按单位的要求向单位交付了个人应负担的2007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3742.00元,但是单位没有及时将此款向社保费收取部门缴纳,而且单位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也没有及时全额缴纳,导致2016年铁连江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欠费,于是铁连江找到环球运输公司说明情况,公司负责人承诺说让铁连江先行垫付该费用,然后公司再将铁连江垫付部分给付铁连江。于是铁连江自筹资金将全部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滞纳金共计38178.26元向收费部门缴付,办理了退休手续。铁连江拿着缴费票据找到环球运输公司,要求其承担单位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25481.01元及滞纳利息2900.28元,并要求公司返还铁连江已经预交给单位的3743.00元,被环球运输公司拒绝。铁连江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环球运输公司辩称:原告铁连江的诉求案由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以及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应当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进行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诉求的范围和事项,不属于法院直接立案范围,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原告铁连江确实是被告公司的职工,但其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是否有资格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公司不清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前身是隶属于齐齐哈尔市××区交通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5月7日改制为有限公司,原告铁连江是该公司的职工,于1979年参加工作,后因环球运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包括铁连江在内的职工没有正常上班工作,在外自谋生计,但劳动关系仍在环球运输公司,铁连江曾于2006年4月13日、2007年11月8日、2007年12月8日分别向环球运输公司交纳了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743.00元,环球运输公司为其出具收据4张。2016年8月份,铁连江达到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2017年5月11日,铁连江到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富拉尔基分局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需要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该局为铁连江出具《个人补收通知单》、《职工个人补缴通知单》各一份,告知其需补缴欠缴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8178.26元,其中单位负担的部分为25481.01元12748.77元+12732.24元、个人负担的部分为9796.97元(5089.61元+4707.36元,其中2007年之前个人负担部分欠费仅为1996年的7.83元),以及滞纳利息2900.28元(653.88元+2246.40元)。2017年7月13日,铁连江将欠缴的共计38178.26元存入工商银行开立的税务局社保费征收专户内。铁连江在补缴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后,认为单位应当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部分应由环球运输公司返还给铁连江,但双方交涉未果,铁连江与其他几名职工一起到齐齐哈尔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6日通知不予受理,铁连江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个人补收通知单》、《职工个人补缴通知单》、工商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收据4份,本院在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富拉尔基分局调取的《养老离退休基本情况表》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铁连江与其他几名职工一起就本案争议问题向齐齐哈尔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劳动仲裁,被该仲裁委员会告知不予受理后,诉至本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环球运输公司对原告铁连江是否符合退休条件提出了异议,但铁连江是否达到退休条件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管辖范围,故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本院在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富拉尔基分局调取的《养老离退休基本情况表》及铁连江提供的证据来看,相关部门已经认可了铁连江达到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并要求铁连江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铁连江按要求补缴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及滞纳金,故本案实际争议的是铁连江已经补缴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的规定,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环球运输公司有义务为铁连江交纳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包含单位应负担部分及个人应负担部分,个人应负担部分应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在铁连江已经按单位要求将个人负担部分向单位缴纳后,被告单位更没有理由不及时向社保收费部门缴纳,但环球运输公司并未按规定及时为铁连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导致了滞纳利息的产生,因此铁连江补缴的38178.26元中,单位应当负担部分25481.01元以及滞纳利息2900.28元应当由环球运输公司负担,环球运输公司应将此两款给付铁连江。
关于铁连江已经向单位交纳的2007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3743.00元被告公司是否应当全部返还给铁连江的问题,本院认为,从《个人补收通知单》、《职工个人补缴通知单》的内容来看,2007年之前欠缴的个人负担部分金额仅为7.83元,因此,环球运输公司仅需将此7.83元返还给铁连江即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铁连江垫付的单位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25481.01元及滞纳利息2900.28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8381.29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铁连江预交的2007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7.83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环球运输公司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铁连江预付,被告环球运输公司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铁连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佟丰
书记员: 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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