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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某与赵某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诉被告赵某某、陶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甄大伟

书记员: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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