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
于宝祥(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刘晓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王杨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宝,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宝祥,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岳守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商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吕庆华
审判员:吕一由
审判员:付峰
书记员: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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