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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正阳大街新华广场北。
法定代表人赵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5栋A座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鑫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育新头道街9号新村6栋。
法定代表人刘玉田,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某某(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78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咏梅 审 判 员  马小云 代理审判员  曲文秀

书记员: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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