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正阳嘉某某布艺家纺
林树龙(黑龙江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
铁力市正阳龙某大酒店
方芳(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
原告铁力市正阳嘉某某布艺家纺。
经营者:刘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铁力市正阳龙某大酒店。
经营者:褚继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铁力市正阳嘉某某布艺家纺与被告铁力市正阳龙某大酒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力市正阳嘉某某布艺家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计865.5元,由原告铁力市正阳嘉某某布艺家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力市正阳嘉某某布艺家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计865.5元,由原告铁力市正阳嘉某某布艺家纺负担。
审判长:韩玲玲
书记员:张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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