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力市宝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林业局工农林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男,铁力市宝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铁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某某望某镇东环钢构彩板厂,住所地望某某绥望路口南500米(环城乡兰五村)。
经营者:赵国祥,男,现住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黑龙江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印超,男,望某某望某镇东环钢构彩板厂职工,住望某某。
上诉人铁力市宝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望某某望某镇东环钢构彩板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望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鹤
审判员 张银凤
审判员 吴红杰
书记员: 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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