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九委。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系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十三委铁力林业局教职员工住宅楼1单元101厅。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艳 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 人民陪审员 孟凡义
书记员:范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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