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九委。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景阳,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铁力市。原告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景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7.50元,由铁力市宝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为群
书记员:范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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