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万君,系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孙德文,男,住铁力市。被告:孙某某,男,住铁力市。
原告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有、夏某某、孙德文、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6.50元,由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发亮
书记员:谢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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