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与李连有、夏某某、孙德文、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万君,系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孙德文,男,住铁力市。被告:孙某某,男,住铁力市。

原告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有、夏某某、孙德文、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6.50元,由铁力市天汇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发亮

书记员:谢金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