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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岳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西城街九委。法定代表人:薛成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大兴公司称,1、请求撤销铁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铁劳人仲裁字〔2018〕第75号仲裁裁决,确认大兴公司与岳某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2、大兴公司不应支付岳某拖欠工资3810元。3、诉讼费由岳某负担。事实和理由:雇主杨林财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陈述“2016年5月开始,大兴公司与杨林财口头约定承包合同,约定杨林财负责承包大兴公司厂房建设中的抹灰项目,并负责招揽工人及管理,施工期间工人工资由杨林财予以结算”。之后由于大兴公司与杨林财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杨林财遂煽动各被申请人到劳动仲裁部门起诉大兴公司。大兴公司与杨林财是承揽关系,杨林财与岳某是雇佣关系,大兴公司与岳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铁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应作出向岳某支付工资的裁决书。岳某称,是另一干活人冯玉军找的我们7、8个人,一起给大兴公司的法人薛成志干的活,我们抹灰是每平方米8元,干完活就应该支付我们工资。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19日,铁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铁劳人仲裁字〔2018〕第75号裁决:由大兴公司支付拖欠岳某工资3810元。大兴公司将抹灰工程发包给杨林财,杨林财招用岳某从事抹灰工作近20天,工资约定每平方米8元,冯玉军负责计工,杨林财负责管理。工作期间杨林财在薛成志妻子处领取过工资,交由冯玉军后发放给岳某。现大兴公司尚欠岳某工资款3810元。
申请人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与被申请人岳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大兴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人非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杨林财,大兴公司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岳某等人劳务费,已经通过大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成志的妻子给付了一部分,双方均予以认可。剩余部分大兴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给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大兴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铁劳人仲裁字〔2018〕第75号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该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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