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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西城街九委。法定代表人:薛成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大兴公司称,1、请求撤销铁劳人仲裁字〔2018〕第69号仲裁裁决,确认大兴公司与冯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大兴公司不应支付冯某某工资5530元;3、诉讼费由冯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冯某某的雇主杨林财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陈述:2016年5月开始,大兴公司与杨林财口头约定承包合同,约定杨林财负责承包大兴公司厂房建设中的抹灰项目,并负责招揽工人及管理,施工期间工人工资由杨林财予以结算。之后由于大兴公司与杨林财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杨林财遂煽动冯某某及其他工人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大兴公司与杨林财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杨林财与冯某某是雇佣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大兴公司与冯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铁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应作出大兴公司与冯某某支付工资的裁决书。冯某某称,2016年5月至6月,我找了7、8人一起给大兴公司厂房抹灰等工作。抹灰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工钱。干完活后薛成志把每个人的工资给杨林财,杨林财把工资给我。由我再给他们发钱,工作期间欠我工资款5530元。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19日,铁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铁劳人仲裁字〔2018〕第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冯某某工资5530元。铁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铁劳人仲裁字〔2018〕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认定:杨林财与大兴公司是承包关系。杨林财招用冯某某自2016年5月至6月期间,在铁力市工业园区大兴公司厂房建设中,从事抹灰(力工、瓦工等)工作,工资约定每平方米8元。工作期间杨林财负责管理工人,冯某某负责计工,杨林财在薛成志的妻子处领取过工资,交给冯某某后,再由冯某某发给其他工友。现大兴公司尚欠冯某某工资款5530元。
申请人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大兴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人非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杨林财,大兴公司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冯立军的劳务费,已经通过大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成志的妻子给付了一部分,双方均予以认可。冯某某剩余部分大兴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给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大兴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铁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铁劳人仲裁字〔2018〕第69号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其申请撤销该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铁力市大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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