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铁力市。负责人:赵彦明,职务局长。被告: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法定代表人:祖宝文,职务总经理。
原告铁力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铁力市国土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铁力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雷
书记员: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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