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二委。
法定代表人:于永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春,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德燕,无职业。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正阳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庞迎辉,职务经理。
第三人:庞迎辉,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第三人:单国臣,原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某某、陶德燕及第三人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庞迎辉、单国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前即2017年5月5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81.63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12,790.82元,由上诉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鲁 民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赵玉忠
书记员:翟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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