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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1与钱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钱1与被告钱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居住于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879弄高兴花园XXX号XXX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居住地为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879弄高兴花园XXX号XXX室。且已满一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钱某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莹

书记员:李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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